电投能源: 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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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 2023 年半年报中,未披露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通过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募投
项目事项。
   二、在 2023 年、2024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切
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已及时在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
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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