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在刊發或派發本公告屬違法的任何其他司
法權區內刊發或派發。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本 公 告 並 非,亦 不 構 成 於 美 國(定 義 見1933年《美 國 證 券 法》(「《證 券 法》」)S規 例)出 售 證 券 的
要約或邀請及其任何部分。本公告或其任何內容或其副本亦不得攜進美國境內或於美國境內
或在刊發或派發本公告屬違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內直接或間接派發。除非本公告所指證券
根據《證券法》辦理登記或獲豁免遵守《證券法》的登記規定,否則有關證券未曾亦不會根據《證
券 法》登 記,且 不 得 在 美 國 境 內 提 呈 發 售、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讓。本 公 司 並 無 計 劃 在 美 國
登記本公告所述任何證券或在美國公開發售任何證券。
WUXI APPTEC CO., LTD. *
無錫藥明康德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359 )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配 售 新H股
獨家整體協調人、獨家全球協調人及牽頭賬簿管理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
花旗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2025年7月31日(交 易 時 間 前),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同 意 委 任 配 售 代 理 而 配 售 代 理 各 自 同 意(而 非 共 同,
亦 非 共 同 及 個 別)出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並 盡 力 促 使 承 配 人 按 照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條
款 及條件,按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配 售 價 合 共 認 購73,800,000股 新H股 。
–1–
配 售 股 份 數 目 分 別 佔 :(a)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H股 總 數 及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19.07%及2.57%; 及(b)緊 隨 完 成 後 經 發 行 配 售 股 份 擴 大 後 的 已 發
行H股 總 數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16.01%及2.51%(假 設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至 完 成 期
間 所 有 配 售 股 份 均 獲 認 購,且 除 本 公 司 發 行 配 售 股 份 外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不
會變動)。
配 售 股 份 預 期 將 配 售 予 不 少 於 六 名 獨 立 承 配 人(須 為 專 業 、機 構 及 其 他 投 資
者),彼 等 及 彼 等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且
與本公司及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概 無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
配售股份將根 據 一 般 授 權 予 以 發 行 。配 售 毋 須 股 東 另 行 批 准 。
本公司將向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申 請 批 准 配 售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
由於完成配售 須 待 條 件 達 成 並 須 視 乎 配 售 代 理 有 否 行 使 終 止 權 後 方 可 作 實,
配 售 可 能 進 行 亦 可 能 不 會 進 行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潛 在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務請審慎行 事 。
配售
茲 提 述(i)無 錫 藥 明 康 德 新 藥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日 期 為2025年3月26日 的 通 函(「通 函」); 及(ii)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5年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 一 般 無 條 件 授 權,以 配 發、發 行 或 處 理 不 超 過 於2025
年4月29日(即2024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日 期)已 發 行H股 總 數20%的 額 外H股(「一 般
授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否則通函已界定的詞語在本公告具有相同涵義。
–2–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2025年7月31日(交 易 時 間 前),本 公 司 與 摩 根 士 丹 利 亞 洲 有
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高 盛(亞 洲)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及 香 港 上 海
滙豐銀行有 限 公 司(統 稱「配 售 代 理」)訂 立 配 售 協 議(「配 售 協 議」),據 此 ,本公
司 同 意 委 任 配 售 代 理 而 配 售 代 理 各 自 同 意(而 非 共 同 ,亦 非 共 同 及 個 別)出 任
本公司代理,並盡力促使若干承配人(「承配人」)按照配售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 ,
按 每 股 配 售 股 份104.27港 元(「配 售 價」)合 共 認 購 本 公 司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將 發 行 的
配售協議
配售協議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a) 日期
(b) 訂約方
發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 (1) 摩根 士 丹 利 亞 洲 有 限 公 司(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2)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3) 高盛(亞 洲)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及
(4) 香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第2、3及4項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c) 配售代理
經董事作出一 切合 理查 詢後所知 、所悉 及所 信 ,配售 代理 及其 各自的 最終
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且與本公司及本公司關
連人士概 無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
–3–
(d) 配售股份 數 目
配售代理 各 自 同 意(而 非 共 同,亦 非 共 同 及 個 別)出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盡 力促
使 承 配 人 根 據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條 款 及 條 件,按 配 售 價(連 同 承 配 人 應 付 的 相
關經紀佣金 、證監 會交 易徵 費 、香 港聯 交所 交易 費及 財務 匯報 局交易 徵費
(如適用))認 購73,800,000股 新H股 。
配 售 股 份 數 目 分 別 佔 :(a)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H股 總 數 及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19.07%及2.57%; 及(b)緊 隨 根 據 配 售 協 議 完 成 配 售(「完 成」)
後 經 發 行 配 售 股 份 擴 大 後 的 已 發 行H股 總 數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16.01%及
司發行配 售 股 份 外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不 會 變 動)。
按 照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計 算 ,73,800,000股 配 售 股 份 的 總 面 值
將為人民 幣73,800,000元 。
(e) 配售股份 的 權 利
配 售 股 份 一 經 發 行 ,即 不 附 帶 任 何 留 置 權 、押 記 及 產 權 負 擔 ,並 享 有 自 配
售 股 份 發 行 日 所 附 帶 的 所 有 權 利,包 括 收 取 於 配 售 股 份 發 行 日 期 或 之 後
所宣派、作出 或派 付的 所有 股息的 權利 。配 售股 份於 發行 後與 其他 現有H
股享有同 等 地 位 。
(f) 承配人
配 售 股 份 預 期 將 配 售 予 不 少 於 六 名 獨 立 承 配 人(須 為 專 業 、機 構 及 其 他 投
資 者),彼 等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人士且 與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關 連 人 士 概 無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
於 緊 隨 完 成 後,預 期 概 無 任 何 承 配 人 會 成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定 義 見《上
市規則》)。
–4–
(g) 配售價
配售價每 股 配 售 股 份104.27港 元 較 :
(i) 2025年7月30日(即 緊 接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前 最 後 一 個 交 易 日)香 港 聯 交 所
所報 收 市 價 每 股H股112.00港 元 折 讓 約6.90%;
(ii) 緊 接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前 連 續 五 個H股 交 易 日 香 港 聯 交 所 所 報 平 均 收 市 價
每股H股103.81港 元 溢 價 約0.44%; 及
(iii) 緊 接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前 連 續 十 個H股 交 易 日 香 港 聯 交 所 所 報 平 均 收 市 價
每股H股97.89港 元 溢 價 約6.52% 。
配 售 價 由 董 事 會 按 訂 單 需 求 及 累 計 投 標 程 序 釐 定 ,亦 經 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公 平 磋 商 ,已 參 考 當 前H股 市 價 、現 有 股 東 的 利 益 、投 資 者 的 能 力 及 潛
在 發 行 風 險 與 市 場 慣 例 及 適 用 的 監 管 要 求 ,並 且 參 考 本 公 司 發 行 配 售 股
份時的資 本 市 場 狀 況 及 可 比 公 司 的 估 值 。
董 事 認 為 配 售 價 及 配 售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公 平 合 理 ,且 配 售 符 合 本 公 司
及股東的 整 體 利 益 。
(h) 配售的條 件
配售須待 下 列 條 件(「條 件」)達 成 後 ,方 告 完 成 :
(a)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配 售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且 有 關 上 市 及 批 准
其後 並 無 於 交 付 配 售 股份 的 正 式 股 票 前 撤 回);
–5–
(b) 相 關 配 售 代 理 已 接 獲 有 關 配 售 及 配 售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的 備
案報告的最終稿或大致完成稿及任何相關支持文件(包括其任何修訂 、
補充及 ╱ 或 修 改 ,統 稱「中 國 證 監 會 備 案」); 及
(c) 相關 配 售 代 理 取 得 配 售代 理 美 國 法 律 顧 問 的 美 國 法 律 意 見 。
本公司將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申 請 批 准 配 售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
本 公 司 將 遵 守 中 國 證 監 會 於2023年2月24日 發 佈 的《關 於 加 強 境 內 企 業 境 外
發 行 證 券 和 上 市 相 關 保 密 和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規 定》
(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及 中 國 證 監 會 於2023年2月17日 發 佈 的《境 內 企 業 境 外 發
行 證 券 和 上 市 管 理 試 行 辦 法》及 配 套 指 引(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修改),並 完 成 有 關 配 售 的 中 國 證 監 會 備 案 。
(i) 終止
配 售 代 理 可 在 發 生 以 下 事 件 的 情 況 下 ,於 完 成 日 期(定 義 見 下 文)上 午 八
時正(香港時間)前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發出通知 ,終止配售協議,
而無需向 本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a) 以下情 況 出 現 、發 生 或 生效 :
(i) 任何新法律或法規或現行法律或法規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
關 對 其 的 詮 釋 或 應 用 出 現 任 何 變 動(不 論 是 否 永 久)或 涉 及 潛 在
變 動 的 發 展(不 論 是 否 永 久),而 配 售 代 理 全 權 認 為 對 配 售 的 成
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
行 或 不 明 智 或 不 適宜 ; 或
–6–
(ii) 任何超出配售代理合理控制範圍而涉及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
英 國 、歐 盟(或 其 任 何 成 員 國)或 美 國 的 事 件 或 連 串 事 件(不 論 是
否 持 續 發 生 或 屬 不 可 抗 力 性 質)(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災 難 、政 府
行 動 、罷 工 、勞 資 糾 紛 、封 鎖 、火 災 、爆 炸 、水 災 、地 震 、民 眾
騷 亂 、經 濟 制 裁、傳 染 病 、流 行 病 、傳 染 病 爆 發 或 升 級 、敵 對 行
為 爆 發 或 升 級(不 論 是 否 宣 戰)、恐 怖 主 義 活 動(不 論 是 否 有 人 宣
稱 負 責)及 天 災)或 香 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英 國 、歐 盟(或 其 任
何 成 員 國)或 美 國 宣 戰 或 進 入 緊 急 狀 況 或 處 於 災 難 或 危 機 ;
(b) (i)本 公 司 違 反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保 證 及 承 諾 的 情 況(如 任 何 有
關聲明 、保證及承諾不重大 ,則為在任何重大方面違反任何有關聲明、
保 證 及 承 諾 的 情 況);(ii)於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或 之 後 及 在 配 售 於 完 成 日 期
完 成 之 前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出 現 任 何 情 況 ,而 倘 該 等 事 件 或 情 況 於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之 前 發 生 或 出 現 將 使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保 證 及 承
諾 失 實 或 有 誤 ; 或(iii)本 公 司 在 任 何 重 大 方 面 違 反 或 未 有 履 行 配 售 協
議的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 或
(c) 本 集 團 的 業 務、一 般 事 務 、管 理 、前 景 、資 產 與 負 債 、股 東 權 益 、經
營 業 績 或 狀 況 、財 務 或 其 他 狀 況 出 現 任 何 變 化 或 涉 及 預 期 變 化 的 任
何 發 展 或 出 現 影 響 上 述 各 項 的 任 何 有 關 變 化 或 發 展(在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或 之 前 已 向 公 眾 披 露 的 情 況 除 外),而 配 售 代 理 全 權 認 為 對 配 售 的 成
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行或
不明 智 或 不 適 宜 。
(j) 完成配售
完 成 配 售 將 於 條 件 獲 達 成 當 日(惟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2025年8月7日)後 的 營 業
日(即 持 牌 銀 行 一 般 開 放 於 香 港 辦 理 業 務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一 般 開 放 於 香 港 買
賣 證 券 的 任 何 日 子(不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香 港 公 眾 假 期))或 本 公 司 與
配售代理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其他 日 期(「完 成 日 期」)作 實 。
–7–
禁售承諾
本 公 司 已 向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 承 諾 ,自 配 售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完 成 日 期 後 三 個 月(根
據 目 前 的 完 成 日 期 即2025年11月7日)內 ,本 公 司 及 任 何 代 本 公 司 行 事 的 人 士 均
不會:
(a) 出 售 、轉 讓 、處 置 、配 發 或 發 行 或 要 約 出 售 、轉 讓、處 置 、配 發 或 發 行 或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權 利 或 認 股 權 證 認 購(不 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亦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或 以 其 他 方 式)任 何H股 或H股 權 益 或 任 何 可 轉 換 為 或 行 使 為 或 交
換為任何H股 或H股 權 益 或 與 任 何H股 或H股 權 益 實 質 類 似 的 證 券 ; 或
(b) 同 意(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訂 立 或 落 實 任 何 與 上 文(a)項 所 述 交 易 具 有 相 同 經
濟效果的 交 易 ; 或
(c) 在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宣佈有意訂立或落實上文(a)項或(b)
項所述的 任 何 交 易 ,
惟 為 免 生 疑,本 承 諾 不 限 制(i)配 發 及 發 行 配 售 股 份 ; 及(ii)因(a)按 本 公 司 已 設 立
或 將 不 時 設 立 的 僱 員 股 份 獎 勵 或 股 票 期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b)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配 發 股 份 以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股 息 的 任 何 拆 股、紅 股 或 以 股 代 息 或 類
似 安 排 ; 或(c)根 據 債 券(定 義 見 下 文)轉 換 未 獲 行 使 的 可 轉 換 債 券 及 發 行H股 而
配發及發行股 份 。
根據一般授權發行配售股份
如 通 函 及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所 披 露 ,授 出 一 般 授 權 已 於2025年4月29日 舉 行 的2024
年股東週年 大 會 獲 股 東 批 准 。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除 因2024年 度 利 潤 分 配 及2025年 特 別 股 息 分 派 而 按 經 調 整 轉
換 價 悉 數 轉 換 可 轉 換 債 券 而 將 發 行 的 額 外 轉 換 股 份 而 預 留 的1,078,548股H股(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5年5月23日 的 相 關 公 告)外 ,本 公 司 並 無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任 何H股。因 此,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可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的 新H
股 數 目 為76,336,682股。配 售 股 份 將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發 行 配 售 股 份 將 運 用
約96.68%的 目 前 可 動 用 一 般 授 權(即76,336,682股H股)。因 此 ,配 售 毋 須 股 東 另
行批准。
–8–
配售的原因
基於以下原 因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認 為 配 售 對 本 公 司 大 有 裨 益 :
(a) 配售的募集資金將為本公司提供可用資金 ,加速推進全球佈局和產能建設,
驅動本公 司 長 期 發 展 ; 及
(b) 通過高效極致服務客戶 ,最終實現「讓天下沒有難做的藥 ,沒有難治的病」,
造福全球 病 患 。
募集資金投向
假設所有配 售 股 份 獲 悉 數 認 購 ,配 售 的 募 集 資 金 總 額 預 計 將 約 為77.0億 港 元。
配 售 的 募 集 資 金 淨 額(經 扣 除 相 關 成 本 及 費 用 、佣 金 及 交 易 徵 費)預 計 約 為76.5
億 港元(按每 股 配 售 股 份 淨 價 約103.62港 元 計 算),將 按 以 下 方 式 投 入 使 用 :
(a) 約90%將用 於 加 速 推 進 全 球 佈局 和 產 能 建 設 ; 及
(b) 約10%將用 於 一 般 公 司 用 途 。
–9–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的影響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獲悉數認購,且緊接完成前本公司股本並無其他變動,本公
司於(i)本公告 日 期 及(ii)緊 隨 完 成 後 的 股 權 架 構 載 列 如 下 :
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完成後
佔已發行股 佔已發行股
本總數的 本總數的
股份類別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股份類別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本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
與實際控制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
股東和與實際控制人簽署
投票委託書的股東(附註1) A股 593,458,536 20.66% A股 593,458,536 20.14%
其他A股持有人 A股 1,891,682,519 65.86% A股 1,891,682,519 64.21%
H股持有人(附註2) H股 387,076,150 13.48% H股 387,076,150 13.14%
承配人 — — — H股 73,800,000 2.51%
總計 — 2,872,217,205 100.00% — 2,946,017,205 100.00%
附註:
(1) 李 革 博 士、張 朝 暉 先 生 和 劉 曉 鐘 先 生 已 簽 署 一 致 行 動 協 議 ,據 此,作 為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及 董 事 ,彼 等 將 在 股 東 大 會 及 董 事 會 會 議 的 所 有 決 策 事 項 上 採 取 一 致 行 動,並 作 為 本
公 司 的 實 際 控 制 人。本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人 通 過 配 售 完 成 前 控 制 的 股 東、與 實 際 控 制 人 簽
署 一 致 行 動 協 議 的 股 東 和 與 實 際 控 制 人 簽 署 投 票 委 託 書 的 股 東 ,共 同 控 制 本 公 司 合 計
共20.66%的表決權。本次發行不會導 致 本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人 發 生 變 化 。
(2) 合 共530,896股H股(即 根 據 本 公 司 採 納 之H股 獎 勵 及 信 託 計 劃 授 出 之 獎 勵 之 已 歸 屬 部 分)
由 李革博士實益擁有。
(3) 上 表中金額的合計與各項值之和間 的 差 額 ,均 為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
– 10 –
過 往12個 月 所 募 集 的 資 金
除下述籌資活動外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12個月內並無進行任何籌資活
動。
(a) 籌資活動
可 轉 換 債 券(「債 券」),可 由 債 券 持 有 人 選 擇 按 初 始 轉 換 價 每 股H股80.02港
元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面 值 每 股 人 民 幣1.00元 的 已 繳 足H股 普 通 股 。初 始 轉 換 價
隨 後 已 因2024年 度 利 潤 分 配 及2025年 特 別 股 息 分 派 調 整 為 每 股H股78.28港
元 。有 關 債 券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4年10月8日 、2024年10月21
日及2025年5月23日 的 相 關 公告 。
(b) 債券募集資 金 投 向
扣 除 費 用 、佣 金 及 應 付 費 用 後 ,債 券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約 為494.4百 萬 美 元 。本
公 司 擬 將 募 得 資 金 用 於(i)全 球 業 務 發 展 ;(ii)債 務 再 融 資 ; 及(iii)一 般 公 司
用 途。與 先 前 披 露 相 比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的 擬 定 投 向 並 無 變 動 ,本 公 司 將 根
據實際業 務 所 需 按 該 等 擬 定 投 向 逐 步 動 用 餘 下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
– 11 –
於2025年6月30日 ,債 券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的 實 際 用 途 如 下 :
於2025年 於2025年
債券認購 6月30日 6月30日
募集資金 動用的 未動用的 動用債券認購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投向 淨額百分比 金額 餘額 淨額餘額之預期時間表
% (百萬美元)(百萬美元)
全球業務發展 70% 156.7 189.4 預期於2025年9月30日獲悉數
動用
債務再融資 20% 98.9 0.0 已於2025年6月30日獲悉數動用
一般公司用途 10% 49.4 0.0 已於2024年12月31日獲悉數動用
合計 100.00% 305.0 189.4
附註:
上表中金額的合計與各項值之和間的 差 額 ,均 為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
由 於 完 成 配 售 須 待 條 件 達 成 並 須 視 乎 配 售 代 理 有 否 行 使 終 止 權 後 方 可 作 實,
配 售 可 能 進 行 亦 可 能 不 會 進 行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潛 在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務請審慎 行 事 。
承董事會命
無 錫 藥 明 康 德 新 藥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長
李革博士
香港,2025年7月31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李 革 博 士、陳 民 章 博 士、楊 青 博 士 及 張 朝 暉 先 生 ; 非 執
行董事童小幪先生及吳亦兵博士;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盧韶華女士、俞衛博士、張新博士、
詹智玲女士及冷雪松先生。
* 僅供識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