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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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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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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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
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
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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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
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
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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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
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
四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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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
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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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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