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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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相关
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道全粮油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
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出现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
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
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
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
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
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
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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