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未名: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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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资金的调控
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
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计划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相关手续;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计划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
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
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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