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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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体;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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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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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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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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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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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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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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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主要职责:负责搜集和汇总
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
请及发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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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
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
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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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
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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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向证券部
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证券部负责搜集编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
关资料,并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及摘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董事长签发后,证
券部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子公司及职能部门负责上报重
大事项的披露初稿,证券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形成临时报告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
签发后,证券部负责将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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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四)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不会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
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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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登记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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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所在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
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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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将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时披露该信息;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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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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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给
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与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