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深圳
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管理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议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