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
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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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是
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
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
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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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后,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
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78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共 10 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参与情
况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具体份额根据
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 17,038,400 份。持有人的
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价格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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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比依股份 A 股普通股股
票,股票总数共计 1,840,000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浙
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9),公司拟用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 24.00 元/股(含)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842,7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98%,成交最低价格为 15.64 元/股,成交最高价格为 16.65 元/
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5,785.9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9.26 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公司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26 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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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秉持激励与约
束对等原则而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主要为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为公司战略发展和技术研发的中坚力量,对公司整
体经营业绩和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参照相关法
规与市场实践,结合所处行业发展态势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受让价格为 9.26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需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
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参与对象的收益取决于
公司未来业绩达成情况,保障了员工与股东保持长期利益一致,从而对公司经营目
标实现和全体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满足《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经
营管理团队,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840,000 股,占本员工持股
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7,947,951 股的 0.979%。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所持公司已设立并
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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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最
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
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
序 持有人 对应股份数 对应股份数
职务 拟认购份额(份) 对应股份数
号 姓名 量占持股计 量占目前总
量(股)
划比例 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董
事长
胡东 董事、总经
升 理
金小 董事、财务
红 总监
林建
月
翁建
锋
吴江
水
章园
园
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的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12,038,000.00 1,300,000 70.652% 0.692%
员工(68人)
合计(78人) 17,038,400.00 1,840,000 100.000% 0.979%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份额分配情况根据实际参与及缴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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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
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
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
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
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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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权
益,分两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分别为 50%、50%。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各归属批次内,结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各归属批次内
实际可归属持有人的权益。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销售量为基数,2025 年销售量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度
不低于 10%
以 2024 年销售量为基数,2026 年销售量增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度
不低于 25%
注:以上所指销售量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的销售量为依据,
该销售量系合并口径。
若每个归属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未能归属,则每个归属期对应的未归属标的股
票权益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按照对应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按管理
委员会处置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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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持有人的个人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P)
A 100%
B 80%
C 60%
D 0%
(三)考核结果运用
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计划归属权
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归属系数(P)
持有人当期已解锁权益包括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股票中当期解锁的股票,及
该解锁股票对应的分红等权益。
持有人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过程中,若每个归属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
未能归属,则每个归属期对应的未归属标的股票权益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予以
收回,按照对应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按管理委员会处置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
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
司回购注销,或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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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
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
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1)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
(3)公司变更、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安排;
(5)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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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
会负责召集。
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的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和相关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后 3 日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
全体持有人。
管理委员会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
委员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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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
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②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③ 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④ 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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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
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
和表决权。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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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
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但公司股
东会的表决权除外;
(4)负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
服务,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7)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或根据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
至持有人;
(8)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
人份额变动等事宜;
(9)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权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若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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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
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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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
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
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
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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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
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持有人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置
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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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
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
持股计划的资格,持股计划未归属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
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
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
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的;
(2)持有人未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的;
(3)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4)持有人在劳务雇佣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续签劳务雇佣合同
的;
(5)持有人劳务雇佣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务雇佣合同
的;
(6)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与持有人解除劳务雇佣合同的;
(7)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其
下属公司解除劳务雇佣合同的;
(8)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持有人有损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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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做相应处置:
(1)职务变更、退休、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
与条件的,或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或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
力或死亡的,其持有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截至
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所持持股
计划份额的比例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部分,
公司有权决定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配权利,其剩余所持持股计划权
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
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
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 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
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
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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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会议另行协商
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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