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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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和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
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
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
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
照《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
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
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违反
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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