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易。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目的是规避日常生产经营中因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而带来的风险,故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经营生产相关的商品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
场外市场;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类,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
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销
售部、采购部、财务部、证券部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小组职责:
应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监督计划的执行;
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日常管理账户;
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
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时到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保套期保值计划的及时修订,保证头寸的合理调整
及实际交割的顺利完成。
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复核审
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期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
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期权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
货期权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
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
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
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期权交易与现货业
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公
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
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
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
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弥补亏损,需
要继续追加保证金时,根据公司现金流情况,制定平仓或追加资金的解决方案,
经证券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
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小组报告: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期
权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追偿产生
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期权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期权操作员应立
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
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期权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其它突发事件,影响到正常交易的,按照应急处理预案
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
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期货期权交
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期权管理相关部门
报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
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风控人员或操作员应立即向工作小组
报告:
者出现浮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时,风控人员/操作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工作小组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 15 年;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部内部流程和汇报形成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积
累、整理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 档案资料包含:开户资料、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
账、内部流程汇报资料、计划和统计资料、下发文件及指示资料等。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
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九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
货期权行业相关法规及期货期权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四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
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或电话委托期货期权公司交易。
第四十一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
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四十二条 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
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交易员应及时上报证券部负责人和公司
总经理,会同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十一章 交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有期货期权交割需求,交割人员须配合期货期权公司、
期货期权交易所、交割仓库以及与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全程负责交
割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交割人员须与期货期权公司、期货期权交易所全程沟通并跟踪
由其进行交割预报(协调确定交割仓库)、仓单注册(交割货物入库并结清相关
费用,交易所开具)等流程操作。
第四十八条 交割人员须与期货期权交易所、交割仓库协调现货入库、出库、
运输、商检、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交割人员须与公司内部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协调现货入库、
出库、运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