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董事会秘书: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
需求/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
债转股/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增/减持
公司股票________股,价格/价格区间________元,增/减持前持股_________股,
增/减持后持股_________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增/减持数量 增/减持价格 增/减持后数量
姓名 证券账号 增/减持时间
(股) (元) (股)
二、本次增减持计划
持有本公司股 本次增/减 本次增/减持 本次增/减持价格
姓名 证券账号
票数量(股) 持时间 数量(股) (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