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山河非章第 3018 号
时间(Date):2025 年 7 月 30 日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
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福医药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的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
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
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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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
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
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医药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人福医药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和《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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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
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披露了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决议将董事会已经审
议并通过的五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之事宜。
股东会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人福医药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期间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其主要内容符合《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
告》”)。《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人福医药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告
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通知,合计控制 12.35%股份的股东宜
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产投集团”),在 2025 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
集人。同时,《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临时提案的
具体内容、提案程序说明,并再次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
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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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 666 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
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
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
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载明的方式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查验证,周汉生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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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授权代理人共计 12 名,所持股份共计 409,411,966 股,占人福医药总股
本的 25.083%,均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名称、股票账
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对本次股东会方案的表决。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关资料的统计,有 664 名股东,
所持股份共计 382,933,348 股,占人福医药总股本的 23.461%,以网络
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进行投票。
经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76 名,所持股份共计 792,345,31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8.544%。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下且
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
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667 名,
代表股份 156,886,0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12%。
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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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人福医药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决议公告》。《决议公告》决议
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同意通过的五项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人福医药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通知》,人福医药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临时
提案公告》,人福医药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
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下列六项
议案:
案;
案;
案;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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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案。
案;
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临时提案
公告》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 2 名股东代表(含中小股
东代表)、2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由会议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根据汇总
后的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合理验证,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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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同意 757,142,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557%;弃权 4,324,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46%;反对 30,878,53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683,09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77.561%;
弃权 4,324,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756%;
反对 30,87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9.682%。
议案 2,同意 756,998,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539%;弃权 3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1%;反对 35,022,75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4.420%。
议案 3,同意 757,036,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544%;弃权 2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37%;反对 35,014,15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4.419%。
议案 4.01,同意 787,2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353%;弃权 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2%;反对 4,791,81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757,58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6.731%;弃权 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15%;
反对 4,791,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3.054%。
议案 4.02,同意 769,063,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062%;弃权 7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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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99%;反对 22,500,42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603,87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5.160%;弃权 7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98%;
反对 22,500,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4.342%。
议案 4.03,同意 788,048,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458%;弃权 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2%;反对 3,959,74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89,65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261%;弃权 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15%;
反对 3,959,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524%。
议案 4.04,同意 788,046,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458%;弃权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3%;反对 3,959,74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87,65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260%;弃权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16%;
反对 3,959,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524%。
议案 4.05,同意 787,966,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447%;弃权 8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02%;反对 3,568,54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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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07,55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209%;弃权 8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16%;
反对 3,56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275%。
议案 4.06,同意 788,217,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479%;弃权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3%;反对 3,789,54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757,85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369%;弃权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16%;
反对 3,789,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415%。
议案 5,同意 577,017,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676%;弃权 8,5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442%;反对 5,214,05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883%。关联股东芜湖信
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已回避该项
议案的表决。
议案 6.01,为累积投票议案,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646,051,433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112,182,123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议案 6.02,为累积投票议案,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647,186,799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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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113,317,489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议案 6.03,为累积投票议案,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646,202,732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
得 票 数 112,333,422 股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
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二至议案五为普通议案,获得了参与
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议案六为累积投票,候选
人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投票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其所形成的
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署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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