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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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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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发展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
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履行主任委员
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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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发展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各相关职能
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并负责委员会会
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本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战略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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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
委员会成员回避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有关资料应当随同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
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发展委员会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报告或决议。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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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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