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
应、职责与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营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结合公司业绩和市场化薪酬水平,进
行薪酬水平定位,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提高薪酬对业绩的支撑和
保障功能;
(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业绩
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适度拉开差距,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科学把握激励尺度,建立权利
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统一的薪酬激励机制,强化监督,确保激励到
位、约束有效;
(四)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形成薪酬激励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及分配方
案,其中董事的薪酬方案需经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负责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制度体系的拟订、宣贯、落
实;收集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岗位工作业绩考评指标完成情
况等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评相关的资料;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议,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核算和发放;开展人工成
本、人均效能等综合分析,推进薪酬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三章 薪酬体系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标准为人民币 1 万元/月,按月
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董事长及在公司
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职工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
管理。
(三)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
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一)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市场薪酬水平、企业发展阶段、
岗位价值、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
理。
(二)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定的基本年薪标准,按月发放,不作绩效考核;
动收入,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
实行过程根据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或月度、季度考评预发,年终按绩效
评价结果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兑现。
具体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按
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的
次月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
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
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酬扣减,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
序: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免职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
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若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
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
(四)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