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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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
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
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至少
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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