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河南太龙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发给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拟审议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部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邀请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
及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所作决
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发表保留
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组织会议,负责工作联络、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生效。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