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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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
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
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相关直接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
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重大差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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