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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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并具备履行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须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人力资源、财务、运营等相
关职能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经营绩效情况
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考评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发给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
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委员须予以回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生效。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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