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保证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促进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
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
理领导下执行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按照有关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董事会或总经
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的财务部门,统筹公司所有财务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预决算、业务资金运用、费用
支出进行审核;
(四)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披露信息,并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董事会、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
(六)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控体系;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董事会或总经
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权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召开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
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
决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债权人和员工的
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
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
益;
(四)负责组织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
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
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七)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事先听取公司
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
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思想素质,培育良
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有《公司法》规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
行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
督、检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工作
向董事长和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
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按公司规定研究决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下属子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
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对于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相关负责部门要进行具
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批
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