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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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
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深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三)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
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应履行义务并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理,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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