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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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3-03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
内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法律意见书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覃耀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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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 266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162,757,705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544,655,360 股)的 29.8826%。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代表
                                        法律意见书
股份共计 155,711,5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5890%。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均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4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046,1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293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
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法律意见书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2,187,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98%;反对 4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
  表决结果:同意 162,487,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38%;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表决结果:同意 162,494,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84%;反对 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表决结果:同意 162,334,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97%;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61,707,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544%;反对 79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99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08%;反对 791,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35%;弃权 259,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均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黄飞
                    经办律师:
                                  黄飞
                                 丁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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