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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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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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杭州雷迪克节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
确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
司获得的薪酬情况,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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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
的具体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和销售提成领取薪酬。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按月发放。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
薪酬。津贴的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
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
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效益情况
以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销售提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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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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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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