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
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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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
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
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生单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方针和范围、公司主营业务、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等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
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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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五)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
项;
(二十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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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七)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变化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化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抄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必要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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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
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
送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
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
人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
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
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
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报告义务人应
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
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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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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