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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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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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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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