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充分落实董事会重大投资发展决策权、经理层
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
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六项职权,促进董事会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
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
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可将《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
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股东会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股东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进行授权;凡属于
股东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事项范围包括重大投资发展决策、经理层成员选聘、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职工工资分配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
理等管理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以年度为周期,将股东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股
东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五条 股东会按照附件《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职权及其主要授权事
项清单》的授权事项,将部分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
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
需要。
(一)公司制定《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职权及其主要授权事项清单》
作为本办法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部分权限,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授
权公司经营班子行使。
(三)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
细化;当拟调整清单内容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建议股东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七条 股东会授权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对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四川
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批准调整后的
权限清单报股东会备案。
(二)对于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四
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提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
理制度行使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对授权范围内事项,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各事项应履行党委前
置程序,先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决策。
所决策事项如按照规定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和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依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依董
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从事管理工作,行使
职权不得变更和超越授权范围。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
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再行决策。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附件: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职权及其主要授权事项清单
决策主体
序
决策事项
号 股东会 董事会
经营班子(党委班子除
经理层选
外)、董事会秘书的聘
聘、业绩
考核、薪
考 核 、薪 酬 政 策 及 调
酬管理
整、薪酬确定
职工工资
分配
基本管理制度(投资管
规 章 制 度 理、财务管理、会计核
订 置管理、内部审计、风
险管理等)
公司的破产、改制、兼
改革改制
等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战 略 规
划、计划
批准:公司最近一 批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总资产的 10%<单个项目投
投资项目 的 50%<单个项目 资总额≤公司最近一期经
投资总额。 审计总资产的 50%。
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向
银 行 等金 融 机 构 申 请
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
融资 或其他融资事项)
批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批准:公司最近一
总资产的 10%<单笔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50%<单笔金额
产的 50%
批准:1500 万元< 批准:500 万元<单次资产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
毁损产生损失
资产处置 生的损失 元
批准:3000 万元< 批准:1000 万元<批次损失
批次损失金额 金额≤3000 万元
年 度 财务 决 算 和 下 年
度预算
财 务 管 理 年 度 利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及 资 金 支 弥补方案
付 批准:500 万元<
批准:50 万元<年度核销坏
账金额≤500 万元
额
批准:300 万元以
上
注:所决策事项如按照规定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和批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