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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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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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41436-04 号
致: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
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
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规则》
《格式准
则 26 号》《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
鉴于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本
所律师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
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的修改和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
《补充
法律意见(一)》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与《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并使用。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有关释义、声明事项、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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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与验证的基础上,现就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补充核查期间,宝地矿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根据宝地矿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及该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补充核查期间,宝地矿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及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
授权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新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
相关的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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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
三、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宝地矿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葱岭能
源 87%的股权。补充核查期间,标的公司的相关事项变化情况如下:
(一)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葱岭能源银行借款、授信及担保合同相关
情况未发生变化,葱岭能源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有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
或有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葱岭能源正在履行
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根据实际铁精粉品位单
价及数量结算
根据实际铁精粉品位单
价及数量结算
根据实际铁精粉品位单
价及数量结算
根据实际铁精粉品位单
价及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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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孜洛依北铁矿露 按约定的剥岩、采矿综
葱岭能 新疆宝地工程建设 2022.11.01-
源 有限公司 2026.01.31
总承包 量结算
葱岭能 新疆安迈新能源科 铁矿石(中矿)运 按约定的运费单价及实 2024.01.01-
源 技有限公司 输 际运输量结算 2026.12.31
葱岭能 阿克陶县冠荷矿产 铁矿石产品加工 按约定的生产量及品位 2025.07.01-
源 品加工有限公司 合同 高低单价进行结算 2025.12.31
注:上表中第 1 项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建设”
)与葱岭能源签订《新
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孜洛依北铁矿露天采剥工程总承包合同》
,约定宝地建设为葱
岭能源提供新疆阿克陶县孜洛依北铁矿露天采剥工程总承包服务,同时宝地建设与葱岭能源签订
《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孜洛依北铁矿露天采剥工程垫资协议》,约定宝地建设为
葱岭能源应支付宝地建设工程款项垫资,宝地建设最高垫资额度为 2.7 亿元(即当葱岭能源占用
垫资余额达到 2.7 亿元时,宝地建设不再垫资),在 2.7 亿元额度内葱岭能源可以循环使用,葱岭
能源向宝地建设支付垫资款利息,垫资款按宝地建设银行贷款利率加税费计算垫资利息,垫资期
限与《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孜洛依北铁矿露天采剥工程总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合同期满即 2026 年 1 月 31 日葱岭能源应偿还全部垫资余款。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宝地建设
为葱岭能源垫资金额为 13,150.14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葱岭能源签署的上述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均系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葱岭能源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葱岭能源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土地、规划建设管理、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
关文件。
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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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将随后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经按照《重组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
《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
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外,其他相
关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有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完
全生效;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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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的实质条件;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规定的实质条件;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本次交易对方均已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措施实施
后,将有助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避免
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出具了明确的承诺,该等承诺的履行将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前述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对作出承诺的相关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
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同意注册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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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签
字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侯慧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赖元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王凯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杨珉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