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益丰大
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药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益丰药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9 号),公司
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
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469.99 万元,加上发行费用
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103.02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3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月 30 日累计投
号
入募集资金
江苏二期、湖北医药分拣加工
中心及河北医药库房建设项目
合计 253,432.79 179,743.24 44,306.22
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益丰数字化平台升级项目”主要涉及数字化基础设
施优化以及商品数字化平台、物流数字化平台、财务数字化平台等多个系统平台
的搭建及迭代更新,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全面交融
渗透。随着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逐步实现“以顾客为中心”数字化转型战略、利
用数字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挖掘数字深度价值提升管理层决策的科学性。项目实
施主体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期为 3 年,计划总投资 8,064.20
万元,投入募集资金 8,064.20 万元。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该项目实际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362.10 万元,投资进度为 91.29%。
四、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数字化项目”为数字化平台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打通商品、物流、
财务、人力等多个系统平台链路,项目内容相关性较强、协同难度较大,导致平
台整合推广延迟;部分硬件、软件系统因与一线业务部门渗透较多,如不经过更
加充分的试用、反馈与迭代,可能使系统与部分实际业务存在脱节,增加项目实
施风险;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尚有部分相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税金等无
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后续使用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为更好的实施本项目计划,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
险,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谨慎研究论证,拟在不变更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及用途的前提下,将数字化项目的建设
完成日期由 2025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从实际出发,针对数字化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此次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及用途的变
更,不会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期发
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密切
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不
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及用途的前提下,将“数字化
项目”的建设完成日期由 2025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作为益丰药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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