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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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
  (六)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
全文。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其中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
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
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
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
任;
  (三)经营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
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
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
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
提交;
  (六)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
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八)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九)除上述事项外,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报告的事项
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
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
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
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
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
或送达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二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四条    本章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
草案的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对定
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
期报告(正式稿)。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
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
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
相应部分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临时报告文件。
  第六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
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
司的证券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
获得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
,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
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
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
修订时亦同。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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