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
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
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能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
门和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
合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
等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
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内
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1)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 幕 内幕信
序 身份证 登记
息知情 单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 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号码 时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 5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