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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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超过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履行职责;
 (六)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上述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学位;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八)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上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有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一)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
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二)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三)审批不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孰高者为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四)审批与关联方之间的发生的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交易事
项,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视需要进
行录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报股
东会批准后生效。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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