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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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下属子公司,
统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
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
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三章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第四条 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
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
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
投资除外)。
  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
交易: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一)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
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
常借贷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与公司形
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
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
他任何交易关系。
  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任何
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
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二)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连)
(包括咨询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防范利益冲突的
具体安排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人投资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
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投资或入股。
  (二)关联(连)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关联(连)方及关联(连)
交易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界定。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连)方应尽量避免发
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职务行使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
竞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咨询顾问职务,以避
免在其行使职务时产生职责冲突,且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
位以获取私人利益或相应的机会,也不得与公司相互竞争。
  (四)礼金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其业
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礼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连)人接受或付出该类礼金。公
司禁止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礼金,如无法拒绝,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上交内
审部。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
工作,具体如下:
工作;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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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报方式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由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利益冲突申报表,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报。
  (三)审批及反馈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
报表进行审批,对于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由审计委
员会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审计委员会应将利益冲突中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人。
  (四)督促落实
  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
审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五)申报时间
  在本制度发布前己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申报。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
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
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 3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申报。
  (六)利益冲突咨询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审计委员会并说明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
所有情况。
  (七)公司主动审查机制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每年不
少于一次的利益冲突审查。
  第七条 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迸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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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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