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1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6: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月 29 日 9:15-15:00。
地缤纷城)。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82,296,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3.7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1,180,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3.2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116,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1,152,94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4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116,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4574%。
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7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反对22,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2,0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27%;反对22,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7%;弃权2,0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3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22,0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131%;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46%;弃权22,0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38,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7%;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090%;反对 35,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46%;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3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22,0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131%;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46%;弃权22,0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51,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7%;反对 22,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0%;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539%;反对 22,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7%;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47,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1%;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7386%;反对 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450%;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47,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1%;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7386%;反对 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450%;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47,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1%;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386%;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50%;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47,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1%;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7386%;反对 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450%;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38,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7%;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090%;反对 35,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46%;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64%。
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45,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30%;反对 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57%;弃权 25,74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217%;反对325,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50%;弃权25,7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55,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48%;反对 318,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9%;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658%;反对318,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78%;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64%。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3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7%;反对 35,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090%;反对35,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46%;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61,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312,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7%;弃权 23,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8835%;反对312,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001%;弃权23,248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64%。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董大伦先生、王金华先生、王光平先生、
王文意先生、季维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1,344,69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78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14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董大
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
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4,8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96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30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金
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
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4,7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1%。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86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221%。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光
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
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4,7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1%。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86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221%。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文
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
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5,9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46%。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06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26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季维
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
期三年。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高立金先生、官峰先生、张捷女士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1,344,8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2%。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96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306%。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高立
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
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4,77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1%。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86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21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官峰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
年。
表决结果:同意81,345,9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46%。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06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26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张捷
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
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结论
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