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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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
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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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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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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