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
进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
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含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
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正常进行,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年度累计金额按理财实际投资天数加权平均计算。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资金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财
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
资金部负责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资金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
理财产品,经资金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批。
(二)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审批完成后,资金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资金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
部门和内部审计部。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资金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
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全
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
信息。
第十四条 资金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
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已披露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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