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
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
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
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
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
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独立董事
应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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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的要
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
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见面
沟通初步审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
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
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
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七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
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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