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
应当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
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及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
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
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
认为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核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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