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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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兴
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等待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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