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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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
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
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
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二)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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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与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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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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