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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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试试验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
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信息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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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
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
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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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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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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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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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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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九)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且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证券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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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
审核并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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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
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有责任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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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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