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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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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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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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或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八)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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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向股东会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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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上述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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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六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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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也可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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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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