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建议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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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战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健全
投资战略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投
资战略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
及可持续发展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所有委
员均自公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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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全球政治、社会、环境风险
和机遇进行研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战略,以
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与管治(ESG)等方面的表现进
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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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战略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
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向书,
并报投资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根据立项意向
书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
经理办公会;
 (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投资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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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
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
 第十二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
如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
议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必要时投资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管理层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投资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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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
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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