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建议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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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能,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未指定时,由
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
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包括:
股权投资及处置(包括产业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及处置(包
括但不限于债券、信托、现金理财、参与新股发行、参与定
向增发等);
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增资;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
产 10%以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权处置;
项二级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资产处置;
项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含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
项其他资产对外资产处置;
内);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二)按照董事会决议,协调并执行有关决策;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五)上述事项构成了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关
联交易,则公司还应按照所适用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应的
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承担下列责任:
  (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确保董事会相关决议的有效执行;
  (三)有效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四)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召开,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
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
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
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
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
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
议。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该委员
会成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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