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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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
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
闵行区华西路 680 号(圣湘生物上海产业园)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立忠先生主
持。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
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合计 181
人,代表股份 255,198,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临时议案,也未发
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
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
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
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5,209,401
股,在计算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
股份。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13,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943,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02 %。
   (2)《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14,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944,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4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15,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94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94%。
   (4)《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
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396,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26,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701%。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以一般决议逐项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671,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180%,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02,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0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302,22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732%,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32,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7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472,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398%,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02,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642%。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90,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685%,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20,74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9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85,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665%,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15,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51%。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86,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669%,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16,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91%。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以一般决议逐项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85,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665%,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15,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4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322,0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809%,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52,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09%。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82,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653%,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12,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39%。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596,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884%,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526,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14%。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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