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晶合集成
股票代码: 68824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三段 70 号 15 楼
通讯地址: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三段 70 号 15 楼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
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 15 号》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覆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
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晶合集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
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 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11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晶合集成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力晶
指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创投
华勤技术 指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晶合集成 120,368,109 股股份转让予华勤技术的交
股份转让
易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勤技术股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
之股份转让协议》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三段 70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崇仁
资本总额 150,000,000,000 元新台币
公司统一编号 84149385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4 年 12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一般股权投资业务等
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股东超过 30 万名,截至 2025 年 4 月
主要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留地 他国家或地 任职
区的居留权
黄崇仁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北市 否 董事长
黃崇恒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北市 否 董事
童贵聪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中市 否 董事
谢明霖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北市 否 董事
许全裕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新竹市 否 董事
黃淑美 女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北市 否 董事
陈柏霖 男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台北市 否 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合集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持股比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持股比例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交易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规划安排,以及支持上市公司优化
股权结构、引入产业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明确安排,后续存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市场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晶合集成股份 382,732,181 股,占晶合集
成总股本的 19.0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晶合集成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本协议,力晶创投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华勤技术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安排
议签署日晶合集成总股本的 6%)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
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和晶合集
成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晶合集成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总额为 2,392,918,006.92 元。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开立在上市公
司所在地的共管账户支付 3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17,875,402.08 元;
(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6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自晶合集成审议乙方向晶合集成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事项
之股东会结束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 1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在甲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外汇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上
述共管账户中的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如逾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就应付未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等原因导致乙方逾
期付款的,不视为乙方违约,无需支付前述违约金。
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
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
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应予以协助。
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甲方作为晶合集成股东在晶合集成
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若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过程中,出现证券交易
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或不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的情形,
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的 3 日内将已收到的转让价款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如逾期退还转让价款的,应就未退还之款项按每日
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的主要陈述与保证
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转让标的股份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亦不违反甲方作出的任何有关晶合集成股份减持
的声明承诺等),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并免受第三人追索;甲方承诺
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
同时,甲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乙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
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
股份的权利)。
的其中 1 名非独立董事辞任,并由乙方同时向晶合集成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且甲方应促使晶合集成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形下,尽最大努力
在交割日后 30 日内完成晶合集成董事的补选工作,包括促使晶合集成尽快召开
补选董事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并在晶合集成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同意
选举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晶合集成董事。
理结构及经营稳定性,如甲方于交割日后提出新的股份减持或转让计划,应合规
有序实施;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非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持有晶合集成的
股份数应始终不低于 160,490,813 股(对应目前晶合集成总股本的 8%,交割日后
如晶合集成送股、转增股本等,该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且该等新增、衍生股份亦应
遵守前述约定,本条及下述条款涉及 8%对应的晶合集成股份数量应具有相同含
义)。
有的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 8%之外的其他股份的(如有),优先考虑征询乙方购
买意愿,具体细节等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前述约定,不得解释为限制甲方
转让或减持的权利,亦不得解释为甲方必须优先征询乙方意愿或未优先征询即构
成违反本约定。
包括但不限于第 3 条所述的 8%之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应于正式实施减持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数
量上限为目前晶合集成总股本的 8%。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明确答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书面回复甲方
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届时即可以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不优于致乙方书面通知中所载明的价格条件进行转让。
时所持股份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并征询乙方购买意愿,乙方如有意愿购
买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可协商按照均可接受且符合监管规
则方式进行交易,并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避免发生内幕交易等违规事件。如甲方
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于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同日(在无需披露减持计划
公告的情况下,应于向上交所提请批准减持计划前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明确答复不购买或未在收到甲方书面
通知后 15 日内书面回复甲方购买的,甲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的市
场状况实施。
(五)乙方的主要陈述与保证
为目的,自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为避免疑义,不包括转让给乙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乙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在前述期限内,
标的股份因晶合集成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约定。
事候选人,该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
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根据其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四、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
限制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也不存在
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股份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崇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崇仁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上市公司名称 合肥市
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晶合集成 股票代码 688249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三段
人名称 限公司 人地址 70 号 15 楼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有 无 一 致 行 动 有□
减少√
份数量变化 人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是□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是□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否√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否√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382,732,181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19.08%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股份数量:262,364,072 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变动比例:6%
变动比例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方式:协议转让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份 变 动 的 时 间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崇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