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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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
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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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蒙
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
  (二)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
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以
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公告并披露,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
公告内容一致,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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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
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
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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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
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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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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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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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
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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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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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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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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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书,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等流程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部根据预约披露时间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证券部、财务管理中
心及相关部门按照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准备相关材料;
  (三)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提供或编制的定期报告相关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证券部汇总;
  (四)证券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
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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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
  (二)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
需要),经董事长审核并签发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
交披露文件,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备案;
  (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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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
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存档管理负责,证券部作为信
息披露文件的保存部门,负责具体文件的保存和存档,所有电子信息披露文件保存地点为
公司的证券部,纸质信息披露文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存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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