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蒙娜丽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设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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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
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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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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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
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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