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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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服
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工作组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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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
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
果等提案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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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
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必要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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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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