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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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
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
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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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经办部门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
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
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
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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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
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
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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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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