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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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
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报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
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
事项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级主管、
财务部、证券部、财务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级主管、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对
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报送程序合规性审查。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
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
回执》。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保密提示函》以
及《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
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
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
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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