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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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需接受股
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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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
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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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
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
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
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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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
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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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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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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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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